張爍文
目前,債券置換要約制度在國際上較為成熟,因其機制靈活性和高效性而成為市場負債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2018年以來,隨著境內債券風險事件逐漸增多,對債券風險管理方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于逐漸增多的債券違約事件,市場關注較多的是如何完善違約后的處置機制,從境外成熟債券市場經驗來看,作為風險緩沖機制之一的債務管理也同樣重要。 2019年12月27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發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豐富市場化債券違約處置機制。市場參與主體在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選擇合理的債券違約處置方式和方案。發行人與債券持有人雙方可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債券置換、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并同時做好對相關債券違約處置的信息披露,將債券違約處置進展及結果真實、及時、完整地告知全體債券持有人”。 同時,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違約及風險處置指南》,其中提到“發行人可以通過置換方式處置違約債務融資工具。采取該種處置措施的,發行人應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向當期債務融資工具持有人發出置換要約,內容包含要約期限、要約流程、債項要素條款等。債務融資工具置換的具體規則由交易商協會另行制定”。 2020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作出了全面規定。 為探索建立多元化、有效的違約風險緩沖機制,給予交易所發行人主動管理債務的權利,同時給予債券投資者權衡風險和收益的選擇權,《通知》應運而生,為公司債券置換業務奠定了基礎。 《通知》為公司債券置換業務提供指引,債券發行人可以根據自身需求對現有債券通過債券置換方式進行主動管理。對于發行人而言,債券置換有助于延后臨期債券的償付壓力,減少現金支出,從而緩解企業的短期流動性壓力,給予企業時間來解決自身經營和資金鏈問題,同時避免企業發生實質違約(非困境債務置換情形下)甚至破產。對于投資人而言,債券置換方式也能給予投資人更多的選擇權,增加債券處置的方式,以幫助實現資產價值的最大化。投資者可權衡風險和回報來自行選擇是否接受債券置換要約,考慮到發行人可能的破產和不確定性以及債券置換本身的性價比,從海外實踐來看部分投資者可能選擇接受債券置換,但對于本身經營和財務已難以為繼的發行人,債券置換可能并不一定能解決全部的問題,投資者可能仍面臨置換債券的兌付風險。 總體來看,《通知》有利于完善和豐富境內的債券風險處置機制,在平等協商原則的基礎上,給予投資人選擇權、保障投資者權益,同時推動企業的風險化解與處置,提供更多元化的債務處置方式,后續債券管理以此為起點也將更加靈活與豐富。 (作者系中金公司固定收益分析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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