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證監會三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公司信用類債券違約處置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144號文”),并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與2019年1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中用列舉的方式對部分條款進行細化,明確部分定義和表明可參考的文件、方式等,更加清晰地引導市場參與者;加強中介履約責任,提高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履約意識;增加破產相關細則,進一步完善債券違約的信息披露。中證鵬元評級分析師史曉姍表示:“144號文在證券法和司法相對接的基礎上,來構建違約債券的市場化和法治化的解決機制,是央行、證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違約債券處置的第一個正式文件,表明三大債券市場在統一管理方面又向前進了一步,有助于投資者利益保護和完善市場制度。” 144號文規定,違約債券處置包括4個原則:底線思維原則,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各方盡職盡責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在各原則指導下,設置不同的細化條款。 從144號文可以看出,受托管理人和持有人會議制度,是該文件的核心,也是債券市場的核心制度,在風險處置中,發揮著關鍵作用。當債券持有人眾多且分別進行維權時,發行人需要分別處理,不利于對風險進行統籌管理,或出現持續性的負面事件沖擊。作為核心制度,其目的是在集體行動的基礎上,提高違約債券處置效率。 “在144號文中,‘支持’和‘鼓勵’性措辭相對較多,不做強制性要求,約束力和執行效果待后期出臺細則和實踐驗證。”史曉姍表示,一是建立分層表決機制,在《非金融企業債務金融工具持有人會議規程(修訂稿)》已進行明確規定,2020年7月1日正式實施。后期,在交易所市場或將出臺細則進行明確引導。二是關于持有人會議決議對發行人的法律效力的條款設置,后期或出臺細則進行明確規定。三是其他鼓勵性措施,有待出臺細則進行引導,吸引相關機構參與違約債券處置。 史曉姍表示,144號文作為債券市場違約債券統一管理的指導性文件,后期或陸續出臺細則,進行明確引導。違約債券處置需要制度建設和完善,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不過,從2019年以來,違約債券的信息披露質量逐步提高,違約處置方式較初期有所多元化,部分專業機構參與到風險處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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